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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挥最后贷款人角色 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
发布日期:2013-06-08

    6月7日,央行公布了《2013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报告称,我国银行业尚未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未能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约束和市场化的处置机制,国家事实上为存款人提供隐性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市场约束,助长了道德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央行在上述报告中表示,将“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仍无具体出台时间表

  央行报告指出,我国在有效处置金融机构风险方面仍存在不足,尽管现有法律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接管、撤销等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内容相对简单,操作性不强,缺乏有效手段督促问题机构及时补充资本和恢复经营能力,最终实施处置时,有效财产可能已经所剩无几,存款人和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另外,我国对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多使用停业整顿和撤销方式,较少采用市场化兼并、收购的做法,处置中存在程序不透明、操作不规范、效率低、时间长等问题。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财政实力相对薄弱,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安全网也尚未建立,金融风险处置中大多由中央银行临时扩张资产负债表承担处置成本,给全社会造成负担。”央行指出,缺乏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现行《企业破产法》等法规制度较为笼统,缺少可供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不同位阶的规则之间也未能有序衔接。

  央行认为,风险处置缺乏明确的牵头部门。风险处置涉及人民银行、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等,各部门的处置责任有待进一步明晰,效率有待提高,协调也有待加强。

  央行表示,目前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基本成熟,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实施方案,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细节,央行在报告中明确,将规范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明确赔付限额,制定保费缴纳标准,积累和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与职能。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在风险处置中的作用,明确其对问题机构的早期介入职能,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用于问题机构处置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建立相应的资产收购和债务清偿操作机制。

  央行强调,存款保险制度需明确损失和风险分担机制,确保公共资金安全。首先,应强化机构、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使经营者、股东和债权人承担处置成本,避免滋生道德风险。在股东承担相应损失后,剩余损失由债权人分担,包括金融机构的债券持有人、机构债权人以及超出存款保险限额的存款持有人等。

  对于央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职责,央行也表示将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建立公共资金回收机制。中央银行可为存款保险机制提供后援支持,为防范道德风险,中央银行资金主要限于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救助,在出现系统性风险时,也仍需发挥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公共资金投入救助可能产生的损失应由股东和债权人弥补,必要时可向金融机构收取特别费用。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具体时间表,央行仍未明确。

  有步骤推进利率市场化

  分析人士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已研究多年,去年央行启动利率市场化的尝试,或将加快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以便为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铺平道路。

  在上述报告中,央行称将在综合考虑改革所需各项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全面评估和权衡推进改革的宏观收益与风险的基础上,与存款保险制度、能源资源价格改革等相关经济金融改革的推进进程相协调,有规划、有步骤地推进利率市场化。

  2013年,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提高中央银行市场利率调控水平,引导金融机构增强风险定价能力,用好利率浮动定价权合理定价。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延伸阅读: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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