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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新政酝酿下放审批权 盐业专营短期难放开
发布日期:2013-06-01

   《华夏时报》记者日前获悉,工信部和发改委正在酝酿下放审批权的食盐新政,除了已经下放地方主管部门的食盐准运许可审批外,可能还包括食盐批发许可证和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体制的破除。工信部的表态是,开展食盐专营体制下市场化运作,也就是说,食盐市场的市场化也是在专营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再者,食盐的定价审批权、指令性生产计划并没有放松的迹象,而且,新建制盐项目核准的权力还可能上移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

  下放审批权

  事实上,早在去年11月,国务院在《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将食盐准运许可审批项目从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本报记者获悉,工信部当时专门发文通知,要求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食盐准运许可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衔接。2012年12月31日前,食盐运输仍沿用工信部统一印制的食盐准运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工信部停止签发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使用各地盐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加盖地方盐业主管部门印章的食盐准运证。

  “这只是食盐领域简政放权的开始。”接近管理层并了解此情况的中国盐业协会人士对本报记者说,“在接下来的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中,很有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食盐专营的层级管理转移方面的内容。”

  据上述中盐协人士透露,目前由工信部承担的“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印发工作,很有可能下放给地方,改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制作和组织审核换发。

  此外,“现由工信部审批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很可能改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批。”该中盐协人士称。而目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具体由工信部负责。

  本报记者从工信部了解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正在起草相关实施文件,如果加上去年已经下放的食盐准运许可审批权,那么工信部有关食盐专营行政审批事项将全部下放至省一级盐业主管机构。

  除了工信部,国务院另一个盐业主管机构是发改委,它控制着食盐价格、食盐指令性计划的行政管理事务两项和新建制盐项目核准的行政审批一项。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也规定,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定价审批权下放这个问题上,一直分歧较大,主要担心食盐价格放开后会出现加碘盐价格上涨,不仅会增加老百姓的成本,万一不法商贩趁机囤货,食盐一旦断销,极易造成社会动荡。”工信部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称。

  专营体制难破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尽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会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此开始破除食盐的专营体制。

  因为,目前取消食盐专营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取消食盐专营至少需要三个条件:成熟的经营主体、成熟的消费者群体、成熟的市场监管。

  中盐协理事长董志华表示,现阶段我国食盐采取专营政策,以免不法商贩扰乱市场秩序,引起民众恐慌。但食盐专营也并非政策,随着盐业改革的继续深入,中盐协会和中盐总公司也提出了食盐在专营体制下的市场化运作,为下一步适应市场做准备。

  事实上,工信部和发改委在简政放权的过程中,也并没有否定食盐领域的专营体制。

  “两部委提出完善食盐市场监管体系,开展食盐专营体制下市场化运作,促进食盐管理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也就是说,食盐市场的市场化也是在专营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上述中盐协人士称。
  据该人士透露,作为专营的核心,发改委不会放开定价审批权,食盐指令性计划不会改变。

  食盐的专营体制不仅不会改变,而且,“新建制盐项目核准的权力还可能上移。”发改委一位人士称。

  按照现行的《盐业管理条例》,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

  也就是说,目前新建制盐项目可以不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这也诱发了各地制盐项目的重复建设、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屡禁难止。

  “发改委很有可能会在新政中进一步明确,严格实施制盐项目的核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制盐项目,需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建设。”上述发改委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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