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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出台民间融资规范意见 规定利率不得超同类基准4倍
发布日期:2012-03-23

据山东商报报道,昨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在民间金融活跃的地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同时明确对民间融资中,利率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不予以保护等三条“红线”。

  山东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

  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山东将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组设立,引导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地方金融产业。

  “鼓励民间融资主体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尤其是借款规模和次数达到一定程度的借款方进行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交易行为,重点予以保护和扶助。”意见中明确。

  另外,意见为民间融资设定了三条红线: “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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