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文件规定,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受理后,证监会将书面征求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意见,同时审阅申请材料。若证监局表示无异议,且材料齐全,证监会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正式向公司出具认可函,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业内人士认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重启发行无政策障碍,且有规可循、风险可控。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有控制(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期限有制约(最长不得超过91天),用途有约束(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更为重要的是,证券公司自身要具备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综合治理结束后,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意识显著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高,会计信息真实准确,财务管理审慎稳健,客户资产独立安全,资本实力大幅提升,全行业信誉显著提高。截至2011年年底,净资本100亿元以上的证券公司有11家,50亿元以上的公司23家。
目前,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市场环境比较成熟。经过近些年发展,短期融资券已成为银行间市场发行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市场普遍认可和投资者认购积极的主要品种之一。
2004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5年1月,证监会机构部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问题的通知》。5家证券公司于2005年各发行了一期期限为91天、合计29亿元的短期融资券。2006年后,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证券公司未再发行短期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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