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所称“交易单元模式”,是指保险机构与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后,通过租用的自有交易系统交易。“特殊机构客户模式”则是保险机构作为券商的特殊机构客户开户,通过券商的交易系统交易。
在“交易单元模式”下,保险机构直接通过租用的自有交易系统而非券商通道,交易的保密性更高,有利于保证投资的安全。
“特殊机构客户模式”下,保险机构不需要为券商卖方研究服务埋单,从而享受更为低廉的佣金费率。
对于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有保险人士表示更倾向于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保险公司的交易由托管银行负责与中登公司进行证券与资金结算。对于险资而言,这意味着交易行为不会为券商所“窥视”,保密性更高,有利于保证投资的安全。但这一模式基本参照了现有公募基金的操作,券商需提供大量的研究配套服务支持,因此不少券商坚持险资的佣金费率应与基金“一视同仁”提高至“万八”的标准。
但亦有部分保险机构倾向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有机构人士形象地比喻,在这一模式下,保险公司恰似一个“超级大户,随便找个营业部开户也能轻易拿到万三的佣金”,交易成本将大大降低。
该通知为拟入场券商划定多道门槛。其中,若保险机构向券商租用交易单元,券商需符合六大标准,包括:经营业务较全面,能覆盖证券经纪、研究、投行、股指期货及融资融券等领域;拥有独立研究部门和50人以上的研究团队;投行实力较强;完善隔离墙制度;承诺接受保监会有关监督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券商吸收保险机构成为“特殊机构客户”,则需在达到上述六条标准外满足另外六项规定,包括:上年末净资本30亿元以上;取得证监会AA级(含)以上监管评价;制定完善的客户资产管理制度;拥有先进的交易系统;建立严格的客户信息保密流程;如实按保监会规定提供保险机构交易资料。
“这个标准将刷掉大部分券商研究团队。”券商人士透露,目前绝大多数券商已获得经纪及投行牌照。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106家券商中有88家设立了研究部门,占83.02%。此外,约有50家左右的券商已经开展了股指期货业务,但仅有25家券商获得了融资融券试点资格,这些条件已经限制了大多数券商分享保险佣金。
分析人士认为,该通知下发意味着允许正逐步退出自有席位的险资寻觅合作服务券商,券商有望获得数十亿元佣金收入。但服务券商的入场门槛颇高,预计仅有十余家券商有资格分享这块佣金大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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