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援引全总内部人士的话称,虽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对工资集体谈判均有涉及,但都比较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还不够完善,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也存在很多问题,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新法规承认集体“协商”是一项劳动权,但没有规定集体谈判这一前提条件,有关集体争议的条款,也是沿袭过去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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