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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