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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
发布日期:2011-06-04

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2.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收或收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补偿合同(协议)复印件;转让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5.取得补偿或转让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二、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需要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 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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