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登记职能作用,帮助本市外商投资公司度过国际金融危机难关,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二、在上海市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的外商投资公司适用本规定,但投资性公司除外。
三、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延期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设或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公司;
(二)因国际金融危机或有关政策调整因素无法按章程规定按期出资。
四、新设的外商投资公司,因上述情况无法按期缴付首期出资,可以办理延期出资,但延长后的首期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且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公司,因上述情况无法按期缴付余下出资的,可以适当放宽出资期限,但延长后的累计出资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外商投资公司,可以)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且守法经营的公司还应提交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其正常运作的材料;
(八)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外商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涉及出资期限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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